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镜湖小学教代会制度(2013.9)
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第二条规定和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,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教代会制度。

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教代会)是在校党委领导下,我校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,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制度。

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执行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令。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,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,为培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,为把我校办为具有先进水平的小学而努力。

第四条 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
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听取校长工作报告,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、发展规划、财务预决算。对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讨论和通过校长提出的办学理念和方向,岗位责任方案,教师职业道德规范,工资调整方案,教职工奖惩办法,以及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,由校长公布实施。(三)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,以及其它有关的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。
(四)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。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,根据其任聘期间的业绩进行表扬或批评,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、晋升、或予以处分、免职。

(五)参与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并提出建议。

(六)每年召开两次以上教代会,学校大事皆通过教代会。

(七)教代会前积极做好筹备工作,教代会后收齐资料,及时归档。

第六条 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,听取意见,学校各级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,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。
  
第七条 教代会支持和尊重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,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以主人翁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。

  第八条 教代会要做到:当家作主,知无不言;分析利弊,积极建议;维护纪律,认真监督;一分为二,公正评价;下情上达,疏通渠道;协调关系,增强团结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芜湖市镜湖小学教代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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