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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

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)


目录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二章 家庭责任


第三章 国家支持


第四章 社会协同
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
第六章 附则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 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,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、家教、家风,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,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制定本法。


第二条 本法所称家庭教育,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,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、身体素质、生活技能、文化修养、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、引导和影响。


第三条 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,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。


第四条 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。


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、支持和服务。


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,履行家庭教育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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